不动产物权的设定是什么样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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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照《物权法》第9条的规定,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经依法登记,发生法律效力,未经登记,不发生法律效力,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4种情况:

一是《物权法》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,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,所有权可以不登记。

二是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三种特殊情况,也可以不登记即产生物权。

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,自合同签订之日起,承认其物权,不用办理登记。

四是对地役权的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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