双方约定直接用质押物抵债有效吗
我国《民法典》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:“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,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,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。”因此,双方约定直接用质押物抵债的,属于无效约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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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《民法典》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:“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,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,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。”因此,双方约定直接用质押物抵债的,属于无效约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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